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西心理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西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团体,是地方性的非营利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团体,是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团结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应用研究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为广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挂靠单位广西师大教育科学学院的共同领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心理学理论研究与教学;
(二)心理学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
(三)区、地市各级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与指导
(四)心理学工作者专业培训;
(五)全国心理学专业活动的联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的地、市、县心理学会或其它心理学团体,个人会员应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心理学工作的有关人员和热心支持心理学事业的社会各阶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工作文件和学术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和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团体会员有权推举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
(八)符合中国心理学会会员条件者,有权向本会提出加入中国心理学会的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在业务是接受本会的指导,应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学的各种活动,每年十二月向本会通报当年的活动情况;
(七)个人会员应积极从事心理学学术研究活动和科普活动,撰写学术论著和科普文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西心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决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下属组织,其名称为“广西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