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 2023-06-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7〕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是政府优先保障的基本公共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各县(市、区)均已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在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区域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城镇挤”“乡村弱”问题突出,与人民群众“上好学”的新期盼仍然存在差距。为促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共享公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把城乡一体化作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统筹学校布局规划、统筹经费投入保障、统筹学校标准化建设、统筹教师队伍建设、统筹教育教学改革、统筹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和质量水平,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教育公平,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镇“大班额”基本消除,农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教师资源配置更加均衡,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县域内城乡教师轮岗交流深入推进,教师队伍结构素质进一步优化;学校内涵建设得到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明显改善,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特殊群体义务教育水平显著提升;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水平得到巩固提高,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实现中心城区范围内基本均衡发展,一批县(市、区)基本达到国家优质均衡发展要求。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城乡学校布局规划

1.完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各地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常住人口、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省定办学标准,按每1万~1.5万人口设置1所完小、每3万~5万人口设置1所初中的原则,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做好衔接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配套学校布局规划。适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列入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

2.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用地。各地要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采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方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用地。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和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预留用地。严禁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严格用地环评程序,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教育厅、环保厅、住建厅

3.加快消除大班额现象。制定并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计划,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统筹,实施城镇中小学扩容工程,合理扩大办学容量;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杜绝择校现象,着力消除大班额。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面消除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51~55人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并逐步使学校规模和班额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避免新的大班额产生。省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消除大班额。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

4.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兼顾适度规模办学,对人口较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要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方便小学低年级学生就学;对交通较为便捷,但招生难以为继或已“空壳”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在完成“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尤其在征得当地群众同意、落实先建后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稳慎撤并。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县级政府要采取提供校车、增设公交线路、安排午膳、完善寄宿设施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撤并学校造成校园校舍闲置的,要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当地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

  (二)提升城乡学校建设和管理水平

5.提高学校标准化水平。制定城乡统一的《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订完善《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技术装备标准》。对新建学校,各地要按照省定标准设计建设,确保建成一所、达标一所。对现有学校,要组织全面核查,补齐短板,达到新的建设标准。继续重视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到2020年,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综合差异系数基本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认定要求。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落实义务教育管理标准,省级每年认定一批“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住建厅、发改委

6.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公办学校建设。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学校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建学校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新建、改扩建学校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均应安排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全程参与,保证就近入学需要,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

7.强化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在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小学“三通两平台”建设水平。制定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标准,积极引导学校创建智慧校园。加快建设省级基础教育数字资源平台,到2020年“一校带多校”的教学、教研互动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深入开展教师信息化应用各项活动,培育建设中小学信息化示范校,加快提升中小学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增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经信委

8.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规范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阳光招生等政策。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实施单校划片;已经实施初中多校划片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开展多校划片改革探索,改革方案必须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论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加强计划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初中同期招生、免试入学;2018年起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招生计划的50%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录取,并逐年加大电脑摇号招生比例。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物价局

9.保障校园和学生安全。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健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创建平安校园,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排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密切家校联系,及早发现、依法依规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等,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综治办、公安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统筹城乡教师队伍建设

10.完善编制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编外聘用教师实行人员总额管理,工资总额核定参照在编教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配足配齐师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

11.深化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编制标准适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人社部门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中小学岗位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中小学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细化岗位结构比例,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县域内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交流轮岗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

12.提升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优秀教师典型,多形式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选聘制度和后备人才选拔机制,造就专家型校长队伍。规范新教师岗前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实施名师名校长工程,完善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分岗分类分层培训体系,建立教师人才梯队。实施乡村校长助力工程、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重点提升乡村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着力提高乡村学校教学质量。加快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区域性教师发展中心,提高教师研训基础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人社厅

13.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各地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步提高标准,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法足额、全面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学校要根据教学、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特点实施分类考核,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提高课时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实行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动态管理,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鼓励乡村教师安心从教。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四)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14.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建设,引导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系统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心理健康、行为规范、生态文明等方面教育。充分利用福建红色教育资源,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统筹规划建设地方课程,加强校本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的适应性。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实践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团省委、省科协

15.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统筹解决体育、美育师资不足问题,开齐上好体育、音乐、美术、书法等国家课程。创新课外体育活动载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范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实施中小学美育设施设备补缺提质工程,到2020年全省中小学美育教学条件达到配备要求。支持学校开发有特色的美育校本课程。创建体育、艺术类特色(传统)学校,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

16.提高乡村和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管理,将村小、教学点教育工作纳入乡镇中心学校年度考核。通过送教、走教、推送数字化课程资源等方式,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实施初中“壮腰”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大初中教育投入力度,着力补足初中办学条件缺口,缩小城乡、校际办学差异。支持各地建设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学校,促进小学、初中教育教学有效衔接,努力突破初中教育瓶颈。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向城乡初中分配。加强优质学校辐射带动,深化城区学校“小片区”管理、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管理机制改革,实施教学开放制度,帮助薄弱校提升教学质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17.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改革考试评价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实行全省相对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促进城乡初中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积极参加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每年省级监测县域全覆盖,强化监测结果的反馈运用,更好地服务教育决策、指导改进教学。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试点,构建在国家指导下的省市联动监测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五)精准关爱特殊群体

18.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并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采取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或者实行积分制办法安排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方式安排就读。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生活。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省妇联

19.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要求,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属地管理职责,推动家庭与监护人依法尽责,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信息库。优先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条件、寄宿条件和营养状况,不断完善家校联动、社区关怀和志愿服务等机制,加强心理健康、道德法治和公共安全教育,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重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大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创建力度,加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强化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普通初中联动机制,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津贴标准。补足配齐特殊教育教职工,加强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落实“一人一案”全纳教育,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15年免费教育。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省残联,省卫计委、财政厅,省妇联

21.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的基础上,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补助营养餐;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办

(六)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22.依法保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给予优先保障,经费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凡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县(市、区),一律列为教育督导重点对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教育厅

23.加大转移支付和综合奖补。省级层面加强指导协调,突出精准扶贫,完善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加大对23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扶持力度。落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整合省级以上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探索实行市、县(区)义务教育经费综合奖补。调整优化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从重点投硬件到软硬件并重转变,逐步加大学校内涵建设投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教育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学校德育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少先队、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

  (二)强化行政推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属地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实施方案,明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分步推进的规划与路径。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实行县域义务教育投入、质量监测、均衡发展水平等公告制度。各级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投入、职称评定、教师编制、人才流动等方面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省委编办,省国土厅、住建厅

  (三)开展督导评估。按照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修订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研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省级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推动开展“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创建工作。结合“对市督导”,开展市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原文地址:

http://www.fujian.gov.cn/zc/zxwj/szfwj/201711/t20171110_1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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